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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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4條,私立學校的分部是指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的隸屬於該私立學校的教學單位和行政分支單位。分部的名稱應明確標明是該私立學校的分部,並以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作為冠名。 參考資料: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九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72&FLNO=49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私立學校在處分或設定不動產時需經過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辦理。這是為了確保私立學校的財務運作受到監督和控制。 範例: - A私立學校位於台北市,在學校的分部設有一個行政部門和一個語言學校。這兩個分部是根據該校教學需求,報經台北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的。分部的名稱分別為「A私立學校分部-行政部門」和「A私立學校分部-語言學校」。依據法規,這兩個分部必須明確冠上「A私立學校分部」的名稱,並加上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以達到辨識和管理的目的。
- 第七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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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