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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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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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設立分校或分部的私立學校,不得單獨成立董事會,也不能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的登記手續。這表示分校或分部的管理與財務事務,會由原有的財團法人組織總部進行統一管理。 相關法規文件中並未提到任何具體的範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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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