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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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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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條是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44條規定而制定的。根據這條法令,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確保原住民族接受各級各類教育的機會均等,并建立符合他們需求的教育體系。這一法規保障了原住民族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并提供公費留學的名額,以培育原住民族的人才。具體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第1條、第5條和第16條的相關規定,非原住民族女子嫁給原住民族男子並不會取得原住民身分,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由原住民生父認領或撫育,以及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才能獲得原住民身分。關於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則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根據上述“原住民身分認定”的相關規定獲得原住民身分,則應該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權益。
- 原住民族教育法法規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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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