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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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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公匙。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
非
盒餐供餐者,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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