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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炊、餐具管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餐具應洗滌乾淨,並經有效殺菌,置於餐具存放櫃,存放櫃應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二、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三、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者,應使用洗碗機專用之洗潔劑;該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 四、採用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使用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用洗潔劑。 五、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記錄之,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六、設置截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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