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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2. 前項所定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二、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三、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四、取得經驗證之優良食品。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等,不在此限。
  3. 第一項所定飲品及點心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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