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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