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 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 三、改善餐飲設施。 四、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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