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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