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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考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2.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3. 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
  5.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福利及農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學校午餐供餐之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每學年應至少稽查轄區內辦理學校午餐之團膳廠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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