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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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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業務採外製方式、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廠商應聘僱具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資格之一者,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前項廠商,屬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
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產品之檢驗、食品業者登錄及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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