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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2.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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