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準則預防、輔導及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宜,應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分別為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表示在校園霸凌防制方面,各級政府有不同的責任和權限。例如,教育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指導原則,直轄市政府負責在直轄市範圍內執行校園霸凌防制措施,縣(市)政府則負責在縣(市)範圍內執行相應的防制工作。此外,根據法規,主管機關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授權來訂定相關的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這些規則通常涉及內部組織、事務分配、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或是用於協助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和行使裁量權的解釋性規定和裁量基準。因此,主管機關在校園霸凌防制方面,需要依法律規定制定相關的規則和措施,並進行有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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