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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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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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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
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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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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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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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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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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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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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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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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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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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9年7月21日本準則修法前,教師對學生之霸凌,援引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適用。霸凌定義,參照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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