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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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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ing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9年7月21日本準則修法前,教師對學生之霸凌,援引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適用。霸凌定義,參照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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