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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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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該準則對一些用詞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其中,學生被定義為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教師則被定義為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職員、工友則指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此外,霸凌被定義為個人或集體以各種方式對他人進行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造成對方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其正常學習活動。校園霸凌則指校長、教師、職員、工友與學生對學生在校園內或外進行的霸凌行為。 在校園霸凌中,如果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所定義的性霸凌,則依該法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範例可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該款將性霸凌定義為針對某人的霸凌行為基於對方的性別而進行。這可能包括對某人進行侮辱、恐嚇、強迫、恥辱、欺凌或排擠等行為,並涉及對方的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特徵。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的內容及相關的法規定義和適用範圍。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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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