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的相關法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主管機關應根據需要調整並運用學校的人力資源,負責學生事務和輔導工作,同時監督學校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加強執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和被害預防宣導等,以建立校園霸凌防制的基礎。 - 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學校應每學期定期舉辦相關的在職進修活動,或利用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增強教師、職員和工友防制校園霸凌的意願、知識和處理能力。 -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學校可以有效利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和家長會成員的力量,進行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識培訓,建立學校和家長之間的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相關事件的協調處理,同時加強校園安全巡查。 -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學校應利用各種教育和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和教職員工講解校園霸凌防制的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他們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霸凌,以便學校能夠及時處理和調查。 - 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學校在校園霸凌事件的宣導、處理或輔導過程中,可以運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減少衝突、促進和解,並修復關係。 2. 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家長有權參與學校所實施的各種防制校園霸凌的措施、機制、培訓和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的教育和輔導工作。 3. 主管機關應寬列第一項推動防制工作及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之預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主管機關應保留預算資金,用於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和處理程序;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實際情況考慮提供相應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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