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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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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六、生對生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七、師對生霸凌:指教師、職員或工友(以下併稱教職員工)對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八、調和:指處理小組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就生對生霸凌事件,於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雙方)均同意之前提下,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及減少創傷。
  2. 2.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的相關法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主管機關應根據需要調整並運用學校的人力資源,負責學生事務和輔導工作,同時監督學校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主管機關和學校應加強執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和被害預防宣導等,以建立校園霸凌防制的基礎。 - 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學校應每學期定期舉辦相關的在職進修活動,或利用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增強教師、職員和工友防制校園霸凌的意願、知識和處理能力。 -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學校可以有效利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和家長會成員的力量,進行志工招募、防制霸凌知識培訓,建立學校和家長之間的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相關事件的協調處理,同時加強校園安全巡查。 -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學校應利用各種教育和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和教職員工講解校園霸凌防制的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他們申請調查或檢舉校園霸凌,以便學校能夠及時處理和調查。 - 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學校在校園霸凌事件的宣導、處理或輔導過程中,可以運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減少衝突、促進和解,並修復關係。 2. 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家長有權參與學校所實施的各種防制校園霸凌的措施、機制、培訓和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的教育和輔導工作。 3. 主管機關應寬列第一項推動防制工作及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之預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主管機關應保留預算資金,用於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和處理程序;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視實際情況考慮提供相應的補助。

相關函釋 1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故意名詞
  • 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條文
  • 所稱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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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