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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準則規定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
  2.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師對生之霸凌事件,學校應準用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4. 行為人為現任或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時,主管機關應依或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調查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行為人為高級中等學校現任或曾任校長時,主管機關應準用不適任調查辦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行為人為專科以上學校現任或曾任校長時,主管機關應準用第五章規定調查。
  5. 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併案準用不適任調查辦法或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6.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併案準用第五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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