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要求學校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的認知。此外,在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校長、教職員工生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的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該法旨在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此法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定義在第2條第7款中有所提及,指的是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因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強調了學校在校園霸凌防制中校長及教職員工生的角色和責任。 参考资料: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50060&DF=& JE=1&TY=1&NO=7) 2. 性別平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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