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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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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
  2. 2.調查學校處理前項事件過程,行為人已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配合調查,所屬學校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3. 3.學制轉銜期間接獲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規定了學校在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的權利,包括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等方面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以下處置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1. 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積極協助當事人的課業、教學或工作。 2. 尊重被霸凌人的意願,減低當事人和行為人的互動機會。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 避免報復行為,保護行為人和其他關係人的安全。 4.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次犯罪。 5. 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屬於調查學校的教職員工或學生,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照前項的規定處理。 根據第3項規定,前述必要處置措施應經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決議通過後才能執行。 參考資料: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20

  • 名詞
  • 期間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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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規定:「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配合調查,並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