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規定了學校在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的權利,包括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等方面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學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以下處置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1. 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積極協助當事人的課業、教學或工作。 2. 尊重被霸凌人的意願,減低當事人和行為人的互動機會。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 避免報復行為,保護行為人和其他關係人的安全。 4.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次犯罪。 5. 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屬於調查學校的教職員工或學生,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照前項的規定處理。 根據第3項規定,前述必要處置措施應經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決議通過後才能執行。 參考資料: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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