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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前項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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