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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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 (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及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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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6條的規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後,其學籍轉銜及復學的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 (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應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進入其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學區學校就學。 (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可以進入其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就學。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的兒童及少年,可以向擬轉銜及復學的學校以及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學籍的專案,而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和名額的限制。 這些規定保障了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的兒童及少年具有平等的就學機會,給予他們適當的教育支持,促進其成功返回學校並繼續學習。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2011年修正) - 國民教育法
- 少年名詞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安置輔導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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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