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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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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2. 2.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並應由所主管學校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作;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3. 3.本資料庫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均應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在涉及性別事件的學校中,主管機關和學校可以進行不適任人員的資訊蒐集、處理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一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學校進行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和利用。各級主管機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通報的資料建置和查詢作業,並且允許學校指定專人進行查詢作業。所有的操作程序都應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且除指定的專人外,其他人不得登入該資料庫,所有資料的查閱、新增、更新和刪除等事項都應該有記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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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