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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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在涉及性別事件的學校中,主管機關和學校可以進行不適任人員的資訊蒐集、處理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一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和學校進行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和利用。各級主管機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通報的資料建置和查詢作業,並且允許學校指定專人進行查詢作業。所有的操作程序都應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且除指定的專人外,其他人不得登入該資料庫,所有資料的查閱、新增、更新和刪除等事項都應該有記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業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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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