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本資料庫及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
- 2.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藉由本資料庫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下列資料,協助學校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情事: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紀錄。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處罰情事之紀錄。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 3.學校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前項規定進行查詢。
- 4.前項查詢結果確認前,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當事人並應書面具結無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 5.學校對於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應每年定期至本資料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依第三項方式查詢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在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進行以下相關措施: 1. 查詢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學校應確實查詢本資料庫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包括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等,以查詢是否有本法第27條之一第1項或第3項的情事存在。同時也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詢被聘任人員是否有性侵害的犯罪紀錄。 2. 查詢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學校除了上述的查詢外,還應依照法規的規定,查詢被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是否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包括被判刑確定或通緝尚未結案,或者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受到處罰的情事。需要被請求查詢的機關應該協助進行查復。 3. 定期更新查詢:學校在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後,應定期每年進行查詢,以確保所聘任的人員在任職期間沒有涉及本法第27條之一第1項或第3項的情事。 這些規定的來源是根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4條的法案內容。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通緝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規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具結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