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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1. 1.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2. 2.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3. 3.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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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則需要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並經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經核定後才能停止全部招生。需要注意的是,停止全部招生後,在當學年度結束時學校將停辦。 停止全部招生計畫需要包括以下事項:學校的基本資料、停招的原因、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的授課規劃、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以及停招後至停辦前的校務規劃。 此外,如果校務會議審議無法召開,則可以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這些解釋來自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最新修正日期應為最可靠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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