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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2.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3.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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