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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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則需要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並經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經核定後才能停止全部招生。需要注意的是,停止全部招生後,在當學年度結束時學校將停辦。 停止全部招生計畫需要包括以下事項:學校的基本資料、停招的原因、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的授課規劃、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以及停招後至停辦前的校務規劃。 此外,如果校務會議審議無法召開,則可以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這些解釋來自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最新修正日期應為最可靠的參考資料。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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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