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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經自行評估辦學狀況、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亦得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查核,並以一次為限。
  2. 前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審議會審議: 一、已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 二、預、決算書等會計報告依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三、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3. 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書面通知該校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公告及刊登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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