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 1.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經自行評估辦學狀況、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亦得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查核,並以一次為限。
- 2.前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審議會審議: 一、已依審核通過之改善計畫執行。 二、預、決算書等會計報告依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三、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 3.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書面通知該校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公告及刊登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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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的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在專案輔導期間內,也可以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并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但只能申請一次。 根據該法規的第二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的結果,如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經不存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那麼可以提請審議會進行審議。如果審議會認定已經不存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那麼學校應該收到書面通知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身分,并且公告和刊登在第六條第二項所指定的資訊網站上。 參考資料: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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