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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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的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在專案輔導期間內,也可以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并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但只能申請一次。 根據該法規的第二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的結果,如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經不存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那麼可以提請審議會進行審議。如果審議會認定已經不存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的情形,那麼學校應該收到書面通知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身分,并且公告和刊登在第六條第二項所指定的資訊網站上。 參考資料: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提審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6 條條文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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