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1.學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查核,並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認定學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得隨時查核。
- 2.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刊登於下列資訊網站: 一、私立大專校院: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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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是否被認定為專案輔導學校,需要進行查核並且提請審議會審議。具體的查核頻率如下: 1. 對於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和第6款所指的情形,每學期要進行一次查核。 2. 對於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情形,每學年要進行一次查核。 3. 對於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所指的情形,可以隨時進行查核。 而學校主管機關辦理上述公告時,應該將公告刊登在下列資訊網站上: 1. 私立大專校院應刊登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2.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刊登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 資料來源: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4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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