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查,並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認定學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得隨時查核。
  2.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刊登於下列資訊網站: 一、私立大專校院: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