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查核,並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認定學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得隨時查核。
-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刊登於下列資訊網站: 一、私立大專校院: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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