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 1.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改善計畫,並督導及協助該校執行。 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及改善之建議。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 2.前項查核輔導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主管機關就財務、人事、教學、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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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7條,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進行專案輔導學校的查核和輔導工作。這個小組的任務包括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的改善計畫,並督導和協助該校執行;進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檢核、提供校務諮詢和改善建議;以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的建議。 根據法規的規定,查核輔導小組由八至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則由學校主管機關聘任,涵蓋財務、人事、教學、校務等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在委員之間,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是女性。根據法條的要求,這樣的委員組成可以確保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性別平等的代表性。 以上解釋參考「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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