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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改善計畫,並督導及協助該校執行。 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及改善之建議。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2. 前項查核輔導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主管機關就財務、人事、教學、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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