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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1. 1.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2. 2.前項改善計畫,應經查輔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3. 3.專案輔導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提出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列為審議會審議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三條規定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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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8條的釋義: 1. 專案輔導學校需要在三個月內向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提出通過的改善計畫,該計劃應該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然而,如果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並且對學校正常運轉產生影響,則需要在一個月內提出。 範例:如果一所專案輔導學校被指出在教學資金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學校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他們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劃,以解決這個問題。 2. 前述的改善計畫需要經過輔導小組的審核通過,並包含以下的改善目標和執行策略: 一、學校每個月應保持能支付三個月的日常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對學生受教權益的檢核結果應該全部通過,沒有任何不合格情況。 三、其他經輔導小組建議的改善目標。 範例:一所專案輔導學校提出了一個改善計劃,其中包括保持足夠的資金來支付日常經常性支出、確保學生的受教育權益獲得保障,還有其他輔導小組提出的改善目標。 3. 如果專案輔導學校沒有在預定期限內提出改善計劃,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和補助。 範例:如果一所專案輔導學校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改善計劃,學校主管機關可能會決定停止該校的一部分或全部獎勵和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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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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