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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1. 1.輔導小組得採到校訪視或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並作成查核輔導紀錄。
  2. 2.學校主管機關應將專案輔導學校之查核輔導紀錄公開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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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9條,該條第1款規定查核輔導小組可以採取到校訪視或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決議的輔導方式,並製作查核輔導紀錄。這表示查核輔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進行輔導工作,例如進行到校的訪問或其他被查核輔導小組認定合適的方式。相關紀錄的製作則能夠讓輔導結果得以記錄和保存,方便後續的審議和評估。 就第2款來說,該款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當公開專案輔導學校的查核輔導紀錄於相關資訊網站上,直到該校經過審議並免除專案輔導學校的身份。這意味著學校在進行輔導時所產生的紀錄應當被公開並提供給相關的資訊網站,以便其他機構或個人能夠查閱相關資料。這樣做的目的是提高透明度,使社會公眾能夠了解和評估輔導過程和結果。這也有助於確保輔導過程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的相關資訊網站,該網站上公開了各專案輔導學校的查核輔導紀錄,供公眾查閱和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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