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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人數除以該校教師員額編制人數。
  2. 2.前項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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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的計算方式為該校合格教師人數除以該校教師員額編制人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高中的教師員額編制人數為100人,其中合格教師人數為80人,則該校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為80%。 2. 根據同條法規第二項之規定,所稱合格教師指的是在已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在已立案的私立高中的編制內工作,並持有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的教師證書,或者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持有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則該教師被視為合格教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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