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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1. 1.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2. 2.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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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需定期依以下規定查核學校是否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的相關情形: 1. 對於第5條第1項第1款和第3款的情形,每學期需要進行一次查核。 2. 對於第5條第1項第2款和第4款的情形,每學年需要進行一次查核。 此外,學校主管機關也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的辦學狀況和改善情形。若經查核後認定學校已無第5條第1項的各款情形,學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校,將其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請參考以下資料作為相關參考: -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相關的教育部公告或函令,可能包括對該辦法的解釋或補充說明 - 其他相關立法或規章文件,如學校法或學校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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