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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2.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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