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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2.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3.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4.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5.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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