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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2.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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