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6 條規定,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相關組織運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研究中心採備查制。
Q · 大學系統是什麼?跟大學合併差在哪?
大學系統是各校保留獨立法人的跨校聯盟
依大學法第 6 條,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第 1 項授權大學間自主整合資源,第 2 項要求系統設立辦法由教育部訂定,第 3 項對跨校研究中心採較寬鬆的「備查」制。學生因此可能享有跨校選課、共用圖書館、參與跨校研究等資源;與大學法第 7 條的「大學合併」不同,系統內各校仍是獨立法人。
你繳學費給一所學校,但其實你買到的可能是一整個聯盟的資源。台灣有好幾個大學系統,例如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清大、陽明交大、中央、政大)、臺灣大學系統(台大、台師大、台科大)、臺灣綜合大學系統(成大、中興、中山、中正)。這條法律就是這些聯盟存在的法源。它說大學可以跨校組成系統,也可以跨校成立研究中心。對你來說意味著什麼?同一張學生證可能可以走進好幾所學校的圖書館、自己學校沒開的課可以去聯盟學校修、想做的研究可以找跨校研究中心的教授。但九成的學生不知道這些資源的存在,因為學校不會主動告訴你。
大學法第 6 條為大學跨校整合的法源依據,賦予大學在保留獨立法人地位的前提下,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跨校研究中心,是介於「完全合併」與「各自獨立」之間的中間路線。本條兼顧大學自治原則與資源整合效率,並透過第 2 項(系統辦法)與第 3 項(研究中心備查)的密度差,體現對學術自治核心領域的更高保護。
google「大學系統 [你學校的名字]」最快。台灣目前主要的大學系統包括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臺灣大學系統、臺灣綜合大學系統、臺北聯合大學系統、中華大學系統。各系統官網會列出成員學校、跨校選課平台、聯盟圖書館借閱辦法。內行人提示:很多學生畢業才知道自己學校有跨校資源,建議大一就花十分鐘搞清楚自己學校的聯盟在哪。
可以,而且很多跨校中心專門開放給學生申請。流程通常是直接寫信給該中心的教授,附上履歷和興趣說明。內行人提示:跨校中心因為有跨校資金,常常有「正式聘僱研究助理」的職缺,月薪比單純的系上工讀生高很多,工作經歷對申請研究所也非常加分。
由二所以上大學跨校組成、各校保留獨立法人地位的整合性聯盟,依教育部訂定辦法運作,是大學法第 6 條的法源依據。
前者是整體性學校聯盟(涵蓋教學/研究/行政),後者僅針對特定研究任務的跨校單位。二者教育部監督密度也不同(系統訂辦法 vs 研究中心備查)。
二所以上大學以契約或章程約定共同合作,各校仍是獨立法人,與大學合併(第 7 條)不同。
備查是低密度監督(只存查不審查內容);核定是高密度監督(內容要審查通過才生效)。研究中心採備查,是因研究發展屬學術自治核心,行政干預應節制。
Google「大學系統 + 母校名稱」最快;或查教育部高教司公告、母校教務處網頁的跨校選課專區。
登入系統的跨校選課平台(如台聯大跨校選課系統)→ 查看可選課程與學分採認規則 → 線上申請 → 修課並回母校列計學分。
直接寫信給該中心教授,附履歷與興趣說明。跨校中心常有正式聘僱職缺,月薪比系上工讀生高。
持母校學生證到聯盟學校圖書館櫃台辦理跨校借閱卡,多數系統免費,部分需押金。
系統保留各校法人獨立性,調整彈性大但整合深度淺;合併整合最徹底但程序最重。系統常是合併的前奏(陽明交大即由台聯大系統內走向合併)。
大學系統有大學法第 6 條法源 + 教育部訂定辦法支撐;一般教學聯盟是純契約合作,無法源依據與統一辦法。
| 項目 | 大學系統 | 大學合併(第 7 條) | 跨校研究中心 |
|---|---|---|---|
| 法人地位 | 各校獨立法人 | 合為單一法人 | 各校獨立,中心為任務編組 |
| 法源條文 | 大學法第 6 條第 1、2 項 | 大學法第 7 條 | 大學法第 6 條第 1、3 項 |
| 教育部監督密度 | 訂定辦法(高密度) | 核定(最高密度) | 備查(低密度) |
| 資源整合方式 | 選課 / 圖書 / 學分 | 全面整合 | 研究計畫 / 設備共用 |
| 代表例 | 台聯大、台大系統、台綜大 | 陽明 + 交大 → 陽明交大 | 各系統內跨校中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大學各學院及獨立學院,分設學系。
大學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之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大學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之方式有關校長之任期、去職方式均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教育部訂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前段合併修正。 二、為使大學校長之遴選更為公開,並延聘最適當之人才,俾符大學本身及社會之期望,爰增列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須先經遴選後聘任。至於私立大學則先經董事會遴選,以符實用。
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 前項大學系統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之規定,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回應教育部規劃因應高等教育發展專案小組之建議,各大學得與學術發展重點相近學校共同成立大學系統委員會,負責校際間整合工作,亦得基於學術發展與研究資源整合之需要,共同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三、有關各大學系統之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有基本一致遵循之標準,爰第二項規定應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以使各校組成之大學系統得有遵循之標準。 四、研究發展屬大學學術自治事項,爰第三項規定有關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授權由大學自行規範,僅須報教育部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學各學院及獨立學院,分設學系。
大學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本條係由原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前段合併修正。 二、為使大學校長之遴選更為公開,並延聘最適當之人才,俾符大學本身及社會之期望,爰增列公立大學校長之聘任,須先經遴選後聘任。至於私立大學則先經董事會遴選,以符實用。
一、本條新增。 二、回應教育部規劃因應高等教育發展專案小組之建議,各大學得與學術發展重點相近學校共同成立大學系統委員會,負責校際間整合工作,亦得基於學術發展與研究資源整合之需要,共同成立跨校研究中心。 三、有關各大學系統之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有基本一致遵循之標準,爰第二項規定應由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以使各校組成之大學系統得有遵循之標準。 四、研究發展屬大學學術自治事項,爰第三項規定有關大學跨校研究中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事項,授權由大學自行規範,僅須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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