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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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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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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
核定
後執行。
教育部得
衡酌
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
緣
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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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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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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