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7 條規範大學合併程序:學校自主合併經校務會議或董事會同意;教育部得主動規劃國立大學合併,報行政院核定。
Q · 大學能不能被強制合併?
國立大學可能被教育部主動規劃合併
依大學法第 7 條第二項,教育部得衡酌高教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學校執行。這條於民國 100 年增訂,打破純粹學校自主原則。私立大學則仍須經董事會同意才能合併,教育部無主動規劃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是 2021 年才成立的,它的學生很多在大一時還在不同學校。國立東華大學在 2008 年吸收了花蓮教育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在 2016 年合併了新竹教育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在 2018 年由三所學校合併而成。這些不是稀奇的個案,是台灣高教的常態。這條法律就是這些合併的法源。它規定了兩條路線:第一條,學校自己想合併(公立要校務會議同意、私立要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條,民國 100 年增訂的款項,教育部可以主動規劃國立大學合併,報行政院核定後執行。前者是由下而上,後者是由上而下,後者爭議性更大,因為涉及學校能否「被合併」而非「想合併」。
大學法第 7 條為台灣大學合併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雙軌制:第一項為學校自主合併路徑(國立經校務會議、私立經董事會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第二項為教育部主動規劃國立大學合併路徑(報行政院核定);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合併條件、權利義務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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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校名的畢業證書原則上維持效力,因為這是合併前已發出的學歷文件,合併後的新學校通常會在校友認證系統中註記「原校畢業生」。但海外學歷認證、報考公職這類正式場合,可能需要新學校開立「學校沿革證明」說明合併歷史。內行人提示:合併公告生效後,到母校(已是新校)的教務處申請一份學校沿革證明留底,未來海外認證會省很多時間。
正規管道是透過校務會議的校友代表表達反對,因為公立大學合併必須經校務會議同意才能上報教育部。如果你是私立大學校友,要影響的是董事會。要注意的是,民國 100 年增訂的第二項給了教育部「主動規劃國立大學合併」的權力,這條路線不需要學校校務會議同意(但仍需報行政院核定)。內行人提示:合併計畫一旦進入教育部核定階段,校內反對的時間窗就基本關閉了。要動就要早。
規範台灣大學合併程序的核心法源,建立學校自主與教育部主導雙軌制,民國 100 年大修後賦予教育部主動規劃權。
兩所以上大學依法定程序整併為單一新大學或併入既有大學的法律行為,涉及人事重組、系所整併、校產移轉、學籍轉換。
公立大學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最高權力機構同意,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行政主管、研究人員、職工、學生代表組成。
民國 100 年增訂第二項條款,教育部得衡酌高教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等條件,主動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兩條路徑:自主路徑由學校擬訂計畫 → 校內同意 → 報教育部核定;主動路徑由教育部規劃 → 報行政院核定 → 國立大學執行。
由學校校長代表簽署合併計畫書 → 提報校務會議或董事會表決 → 通過後函送教育部高教司審查 → 教育部核定後函覆學校執行。
正規管道為透過校務會議校友代表發聲(公立)或董事會代表(私立)。一旦進入教育部核定階段,校內反對窗口基本關閉。
依大學法第 9 條,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於新任校長產生前選聘代理校長,正式校長依各校組織規程辦理校長遴選。
前者由學校發起 + 校內表決同意 + 教育部核定;後者由教育部發起 + 不需校內同意 + 行政院核定,且僅限國立大學。
合併(第 7 條)是兩校整合為一,校名地址全變;大學系統(第 6 條)是各校保留法人地位下的鬆散聯盟,沒有徹底整合。
| 比較面向 | route_1_self_initiated | route_2_moe_initiated |
|---|---|---|
| 發起方 | 學校(公立校務會議 / 私立董事會) | 教育部 |
| 校內同意機關 | 校務會議(公立)/ 董事會(私立)/ 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立) | 不需校內同意 |
| 最終核定機關 | 教育部 | 行政院 |
| 適用學校類型 | 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私立全適用 | 僅限國立大學 |
| 增訂年度 | 民國 94 年 | 民國 100 年 |
| 校友影響力 | 可透過校務會議校友代表施壓 | 僅能透過立法院預算質詢間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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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
大學各學院及獨立學院分設學系,各學系於必要時,得分組教學。
教育部得設空中大學;其組織暨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回應教育部規劃因應高等教育發展專案小組之建議,增列「大學合併」之法源,以增進大學之經營效益、整合大學之教學研究與行政資源。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大學法第七條有關大學整併之相關條文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惟該項條文規定致使教育部無主導權可進行大學校 院的整併,至整併政策推動多年以來,實際合併案件僅有八十九年「國立嘉義技術學院與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及九十七年「國立東華大學與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合併為國立東華大學」,推動成效無法彰顯。參照世界各國的教育資源整併經驗,如英國、澳洲、日本、中國大陸等,為求大學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且提升大學的競爭力,上開各國皆有法律明文授權藉以推動整併計畫,輔以行政協助與經費補助方式主導國立大學整併,在既有法源已無法符合社會期待與世界潮流,且國立大學每年皆獲得政府大量的經費補助,理應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爰增列第二項條文,賦於教育部授予國立大學執行整併主動權限。 三、增訂第三項條文,授權教育部訂定實施辦法。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辦理完善成績優良者,得設研究所。
大學各學院及獨立學院分設學系,各學系於必要時,得分組教學。
教育部得設空中大學;其組織暨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新增。
一、本條新增。 二、回應教育部規劃因應高等教育發展專案小組之建議,增列「大學合併」之法源,以增進大學之經營效益、整合大學之教學研究與行政資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大學法第七條有關大學整併之相關條文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惟該項條文規定致使教育部無主導權可進行大學校 院的整併,至整併政策推動多年以來,實際合併案件僅有八十九年「國立嘉義技術學院與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及九十七年「國立東華大學與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合併為國立東華大學」,推動成效無法彰顯。參照世界各國的教育資源整併經驗,如英國、澳洲、日本、中國大陸等,為求大學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且提升大學的競爭力,上開各國皆有法律明文授權藉以推動整併計畫,輔以行政協助與經費補助方式主導國立大學整併,在既有法源已無法符合社會期待與世界潮流,且國立大學每年皆獲得政府大量的經費補助,理應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爰增列第二項條文,賦於教育部授予國立大學執行整併主動權限。 三、增訂第三項條文,授權教育部訂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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