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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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