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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
大學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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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
國籍法
、
私立學校法
及
就業服務法
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學生事務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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