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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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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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2條的規定,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如果通過審查合格且月薪已經達到最高級,並且已經提交教育部登記,就可以享受年功加俸。根據教育部提供的參考資料,例如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學校教職員是指各級公立學校的現任專任教職員,符合規定資格任用且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享受年功加俸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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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