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6.30
廢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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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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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6.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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