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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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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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3條的規定,教師的年功加俸評定應該在學年結束前一個月進行,評定的依據包括教學、著述、研究推廣和服務成績。根據教育部所發布的相關法令和學校章則的規定,各學校根據這些標準來評定教師的年功加俸。具體評定標準和程序由各學校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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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