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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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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藝術類和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的認定由各大學依據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決定。這意味著大學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特點,來決定開設相應的藝術類和應用科技類研究所。例如,如果一所大學的主要研究領域是藝術,該大學可以認定自己開設藝術類研究所。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讓大學在確定開設研究所時具有自主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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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