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3.20
廢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刪除)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刪除)
(刪除)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法第十四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3.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