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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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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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根據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的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要有提要。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該提供一份簡短的摘要或概要,以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例如,如果一位學位候選人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該報告的提要應該包含報告的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等核心內容。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學位授予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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