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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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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已經在國內或國外取得學位的論文,不得用作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所要求的論文,以及第十條所要求的專業論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申請學位時提供的論文符合相應的要求,並且不能使用之前已經獲得學位的論文作為申請學位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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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