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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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5-1條,學校若根據該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已發的學位證書,則應通知當事人將該學位證書繳還,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和相關機關。這意味著學校在撤銷學位後,需要向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將學位證書歸還。同時,學校也需要將這項撤銷和註銷的事項通報給其他大專校院和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教育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95.12.30修正發布。
- 第七條之二條文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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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