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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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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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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5-1條,學校若根據該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已發的學位證書,則應通知當事人將該學位證書繳還,並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和相關機關。這意味著學校在撤銷學位後,需要向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將學位證書歸還。同時,學校也需要將這項撤銷和註銷的事項通報給其他大專校院和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教育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95.12.30修正發布。

  • 第七條之二條文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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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