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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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由各校院審查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格式如附件二) 按月印領 (格式如附件三) 。但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補申請助學金,並自申請日起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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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4條的規定,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只能申請一次。申請人必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的一個月內填寫申請書(附件一),經校院審查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附件二),並按照每月分期印領(附件三)。若因特殊事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則可以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的一個月內提交補申請助學金的申請,並自申請日起核發。 參考資料: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獎學金頒發作業要點,修正日期:109年7月1日 範例資料: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一、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名額核定表附件二、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印領單附件三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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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