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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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應商得財政部同意,依國庫法第九條之規定,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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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本基金的收入應經財政部同意,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各項專戶存儲。這意味著該基金的收入必須經過財政部的批准,並且在國庫或當地國庫代理機關開立專戶進行存儲。有關基金收入的具體處理方式及相關程序,可以參考國庫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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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