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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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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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必須遵守預算法中有關附屬單位預算的相關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是指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作為該大學的附屬單位所編制的預算。根據預算法,附屬單位預算的編制必須符合預算法的規定,包括預算編制的程序、内容等。 根據可參考的相關資料,預算法是指中華民國預算法,最新的版本為中華民國預算法第107年修正通過的版本。該法規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附屬單位的預算編制程序、預算管理和預算執行等相關事項。 附屬單位是指受主管機關監督的機構或組織,例如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作為國立臺灣大學的附屬單位,受到該大學的監督和管理。 因此,根據國立臺灣大學農林畜牧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的規定,該基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必須遵守中華民國預算法中附屬單位預算的相關規定。
- 預算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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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