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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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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空中大學的全修生必須修滿全部必修科目,並且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且成績及格,方能畢業並依法獲得學士學位。 該法規的目的是要求空中大學的學生必須完成全部必修科目,並且達到一定的學分數,以確保他們的學業成果達到一定的水平。這樣做有助於確保空中大學的學生維持一定的學術水準,並確保他們在畢業時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參考資料: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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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