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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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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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空中大學的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的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以及每學分的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自行訂定,並報教育部備查。根據這項規定,空中大學享有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特點來制定學年、學期的時間安排,以及科目的施教方式等。教育部則負責審查和監督空中大學所制定的規定,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例如,一個空中大學可以設定四年一個學年,每個學年分為兩個學期,並且科目的施教方式可以採用線上教學或錄播方式,每講次的播授時間則根據科目的需要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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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