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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除成績證明外,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替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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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該辦法規定,除了成績證明外,教師申請升等時還可以提交其他學術或專業成就的證明文件或資料來替代或補充。這意味著教師在升等審定中,可以使用自己的其他學術或專業成果來替代或加強成績證明。例如,如果教師在某個特定領域發表了重要的專業論文,他們可以將該論文作為升等申請中的成就證明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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