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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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