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3 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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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3條,教師可以根據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來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方面的研究或研發成果,作為審查其教師資格的材料。這些材料可以展示教師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中的成就和貢獻,並用來評估其是否符合升等教師資格的標準。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日期:2015年5月25日),第13條明確指出教師可以使用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和技術報告等方式來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研究或研發成果。這些材料應該與教師的專長或專業領域相關,並用於審查教師資格升等的選擇。例如,教師可以提交已發表的專書、學術文章、專業報告或獲獎證明等,以證明他們在自己的專業領域有出色的貢獻。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在對其所教科目擁有深入專業知識的基礎上,也具備了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中表現優異的能力。這樣的要求旨在提高教育品質,確保學生獲得高水平的教育。 参考資料: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99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大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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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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