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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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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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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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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送審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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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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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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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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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程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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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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