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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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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8 條規定,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可以根據自己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在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中獲得的名次,進行成就證明的申請。該教師需要提供競賽實務報告,並根據附表四的審查範圍和基準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 - 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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